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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支應新興工程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支應新興工程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之。

 

 

二、由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等經費來源辦理之新興工程,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新興工程,係指總建造經費達一千萬元(含)以上之新建、

 

 

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前項所稱總工程建造經費,指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劃,依行政院所訂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編列工程建造費及規劃、設計監造

 

 

階段作業費用。

 

 

四、新興工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總工程建造經費達千萬元(含)以上,未逾查核金額之公共工

 

 

      程及房屋建築計劃,主辦單位應先提送構想書(必要時委託專業

 

 

      規劃設計單位撰寫),經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之。

 

 

(二)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查核以上之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劃,主辦單

 

 

      位應先提送構想書(必要時委託專業規劃設計單位撰寫),提送校

 

 

      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送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送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

 

 

五、為健全新興工程之推動,主辦單位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辦理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並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規劃設計廠商之評選作業及規劃設計。

 

 

六、本要點自「臺北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公佈生效日起施行。

 

 

七、本要點經本校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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